广州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广州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和可利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档案是保存有价值的记录与资料,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视听资料和其他类型的档案。

第四条 大力推行数字化档案建设,加强档案数据安全保护。

第五条 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先审后保、依法保密的原则,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 档案归档与保管

第六条 档案的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档案分类,明确档案实体编号,建立档案馆和电子档案室,做到有序分类,集中保管。

第七条 档案的保管应当做到防火、防水、防潮、防虫、防病毒和防盗,同时要加强档案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档案的借阅应当遵循先审后借原则,必须出具借阅申请单和身份证明,严格控制借阅范围和借阅时限。

第九条 档案的调阅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目录,明确档案管理责任部门和档案管理员,做到及时调阅和及时归还。

第三章 档案鉴定和利用

第十条 档案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制定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

第十一条 档案鉴定结果应当公开透明,并及时反馈到相关管理部门,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第十二条 广泛开展档案利用工作,鼓励公众利用档案,为社会发展和研究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保护档案的原则,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确保涉密档案不泄露。

第四章 档案保护和处置

第十四条 加强档案保护工作,应当做到安全备份、多重存储、断电保护等措施,确保档案数据不遗失。

第十五条 加强对档案专项保护工作,加强档案保密工作,制定严格的保密标准和措施。

第十六条 档案处置应当遵循法定规定,严格按照档案鉴定结果,及时对无价值档案进行销毁和清理,确保档案的利用价值和可存性。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加强档案监督检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档案库房和电子档案室的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备案情况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对失职渎职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档案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