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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乡市档案的管理,保护、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档案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乡市档案管理范围包括全市各级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涉及新乡市历史、文化、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各类档案文献。

第三条 新乡市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保护机密和个人隐私; (二)分类管理,建立档案分类体系; (三)完整保存,防止损毁、灭失和篡改; (四)利用推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传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以文字、图表、图片、音像、电子等形式记录有关人、事、物、理的记载、记录,以及那些用于保存、传历史文化的实物资料。

第五条 新乡市档案机关应当保持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的保密性,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管理本单位的涉密档案。

第六条 档案机关应当加强档案材料的安全防范工作,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装备设施和管理规范,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章 档案收集

第七条 档案机关应当按照工作职责、收集政策,维护收集档案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同时,应当利用各种途径,积极宣传收集档案的重要性和工作方法。

第八条 收集档案的具体步骤包括:调查研究、征集收集、审核核定、清点编制、登记存放、保管管理、利用公开等多个环节;并严格遵守《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九条 收集的档案应当配备有文书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和实物资料。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文书和资料,应当按照规定严格保密。

第十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设立专门的档案室,负责本单位档案的征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档案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新乡市档案管理制度,编制实行具体的工作规程,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精细。

第十二条 档案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员或档案保管员,熟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掌握档案管理工作特色和操作技术。

第十三条 档案机关应当按照工作职责、收集政策,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制服,制定收集、整理、编制和利用等具体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档案信息应当建立完备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全面管理。

第十五条 对涉及个人利益的档案资料和其他机密性档案资料,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可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六条 档案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建立档案保管制度,做好每件档案的存储、拿取、使用等记录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 档案利用

第十七条 档案机关应当由本单位领导层对档案公开的重要性进行宣传,并制定相应的档案公开方案。需要公开的档案资料应当提前审批,并尽可能做好档案资料的数据安全性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 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类型包括:档案资料的浏览和咨询、利用档案的学术研究和撰写、档案作为证据的审批和使用、档案作为所属业务部门开展工作的资料。

第十九条 对于档案利用带来的任何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应的税费;同时,利用档案资料需要尊重知识产权,由经权利人同意后再进行使用。

第二十条 鼓励对涉及文化、历史、生态等领域的档案信息进行重点保护和利用,推行档案资源获取与个人、机构合作,扩大档案资源应用范围,提升档案利用效益和社会贡献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扰乱档案管理活动,侵害档案安全,篡改、损毁、灭失档案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查处,给予必要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档案机关和档案人员在档案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工作制度的行为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项档案工作,包括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公开和数字档案建设等工作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新乡市档案工作机构。对本办法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的,欢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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