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六安市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的效能和质量,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市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档案管理,做到依法保管、科学利用、统一管理、全面服务、身心健康、文化进步。
第三条 六安市档案管理的部门为六安市档案馆。
第四条 档案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得隐瞒、隐匿或者销毁各类档案,除非依法得到审批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二章 档案的种类
第五条 六安市档案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单位的档案,内容涉及涉外、涉密、涉微等信息。
第六条 六安市档案分为常规档案、保密档案。
第七条 常规档案应当按照机构类别、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质量、工作绩效等方面建立档案。
第八条 保密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由专人保管,不得泄露机密。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九条 六安市档案的管理应当做到统一规划、统一采集、统一分类、统一保管、统一利用、统一销毁。
第十条 六安市档案管理应当加强技术改造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档案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六安市档案整理应当按照文件编号、机构编码、时限归档等标准,建立档案馆馆藏规范。
第十二条 六安市档案应当按照不同的标准、要求分类存放,并严格标注档案名称、涉及人物、行政级别等。
第十三条 六安市档案管理应当加强档案的安全防范,采取多种措施防止档案被盗、破坏。
第十四条 六安市档案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按照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涉密档案进行保护。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十五条 六安市档案应当被科学合理的利用,提高档案的生产力。
第十六条 六安市档案的利用准则是遵循公开,公正,透明,便利,规范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六安市档案的利用方式包括读者借阅、展览和研究等多种方式。
第十八条 六安市档案的利用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作者的权利。 第五章 档案的销毁
第十九条 六安市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期限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条 对于已经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二十一条 档案销毁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档案的损毁和泄露。
第六章 督导与监察
第二十二条 六安市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督导与监察制度,保障档案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 六安市国家档案局、省级档案机构、市级以上的机构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六安市档案管理的监督和协调职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六安市档案管理办法适用于六安市所有机构和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档案馆制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六安市档案馆进行修改,并在六安市公报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