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合肥市档案管理工作,保护档案资源,促进档案利用,提高政府决策、服务社会的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合肥市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便民原则,注重档案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开发,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合肥市档案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 档案资源的保护
第五条 合肥市的各级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资源的安全、可靠、完整和真实性。
第六条 各级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源保护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有效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并及时完成相应应急措施。
第七条 对于档案资料的处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等各个环节,都应当配备专人负责。
第八条 各级档案机构管理的档案室、保管库房,应当满足保存及保护档案资源之必要,保证其环境适宜,防潮、防火等措施应当齐全,并定期维修、检查、消毒等工作。
第三章 档案利用和开发
第九条 各级档案机构应当积极推进档案利用与开发,通过互联网、电子阅览室、档案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便于公众获取、安全保护、协助使用档案,提高档案服务水平。
第十条 各级档案机构应当制定规范档案信息发布、查询、拷贝、出借等工作的操作规程,确保档案资源的正确、有序、及时的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查阅、拷贝、利用合肥市档案机构管理的档案资源。经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可以提供相关档案资源的复制件、抄录件或数码文件,并按照规定予以收费。
第四章 档案管理机构与其他部门
第十二条 各级档案机构应当在其权限内,协同其他部门,协助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查找、利用档案资源,支持相关研究和业务开展。
第十三条 与档案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档案法律法规,按照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所需的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 各级档案机构应当及时地向国家档案局或省级档案机构报送档案工作报告、档案藏品目录、档案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等相关档案统计数据。
第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查处、制止和纠正。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档案机构的任职人员应当具有从事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的各项素质,并由档案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考核和评价。
第十七条 对关联档案文献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处理,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护。
第十八条 合肥市档案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国家档案局和有关行政、司法部门进行档案审查、监督和管理,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合肥市档案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已制定并实施的合肥市档案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可以参照有关国家、省有关档案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