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绍兴市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历史遗产信息的保存、利用和传承,维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档案的定义和种类
第一条 档案是指各种形式的历史遗产信息记录材料,包括文字、图像、音像、电子等多种类型。
第二条 档案分类: 1、行政机关文件类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档案类 3、个人档案类 4、其他档案类
第三章 档案的应用和利用
第一条 档案应用: 1、各级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在履职中使用档案 2、各类研究机构和个人利用档案进行历史研究 3、公众可通过申请查询、复制、选定部分进行学术研究和非商业用途的个人研究
第二条 档案利用: 1、档案应妥善保存及利用,做到反映历史真实、完整、准确 2、档案应保护重要的历史遗产信息,不允许私自擅自修改、破坏 3、档案可作为历史案例资料,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可在工作中依据档案做出合适的决策和措施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与归档
第一条 档案保管: 1、档案保管应做到标准保管和制度化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2、对于机要、保密、价值和数量较少的档案,应当采取专人保管、密闭、严格权限管理等措施 3、重要档案应采取防火防水、稳定的档案室作为档案保管室
第二条 档案归档: 1、档案归档应当依据档案的重要性、保密性、历史价值性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 2、档案存放在档案馆内,并通过电子数据存储等形式进行备份,确保档案保存时间的持久 3、档案管理部门应明确所有档案的存期并在到达存期时进行安排,包括销毁、移交等操作
第五章 对于档案管理的责任与义务
第一条 档案管理的责任与义务: 1、档案管理部门应保证档案工作的质量、服务性和独立性 2、各存储档案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档案 3、政府、企业、公众应提供相关的档案信息,以便作者进行完善的历史研究
第二条 违反规定: 1、无正当理由私自窃取、破坏档案,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档案管理部门如果对于档案管理工作不得当,也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对于未归档或找不到归宿的档案,应挂失通告求察
第二条 对于归档后出现不当存储、破坏等情况的档案,应追责问责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于公布后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