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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档案条例

泰州市档案条例是为了加强泰州市档案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组织对档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档案资源合理利用和价值实现而制定的。本文将对该条例的各个条款进行详细解释。

第一条 泰州市档案条例的目的 第一条明确了本条例的目的,即是为了加强泰州市档案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组织对档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档案资源合理利用和价值实现。这一条例是为了保护公民利益、维护社会公正,促进泰州市的发展。

第二条 泰州市档案条例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规定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该条例适用于泰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及其他在泰州市境内有档案管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泰州市档案的定义 第三条定义了泰州市档案的概念。泰州市档案是指在泰州市境内,各类机构、团体、个人使用或形成的一切文字词句、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形式的载体及其组合,以及这些载体所反映的有关机构、团体、个人及其活动、经历、成果的记录和信息。

第四条 泰州市档案的保护 第四条规定了泰州市档案的保护。泰州市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其完整性和安全性,保全档案的现状和原貌,不得随意更改编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侵害泰州市档案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泰州市档案的开放与利用 第五条规定了泰州市档案的开放与利用。泰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公开档案,依法提供档案服务。 泰州市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六条 泰州市档案的收集和组织管理 第六条规定了泰州市档案的收集和组织管理。泰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生成的档案进行收集和组织管理,并按照规定制作档案目录,及时传递档案。 第七条 泰州市档案的鉴定和鉴定机构

第七条规定了泰州市档案的鉴定和鉴定机构。泰州市鉴定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鉴定价值等方面进行鉴定评价,并开展相关研究。

第八条 泰州市档案保管期限 第八条规定了泰州市档案的保管期限。泰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档案保管期限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档案保管期限到期后,应当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泰州市档案的转移和移交 第九条规定了泰州市档案的转移和移交。泰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应当对其生成的档案定期进行整理和选编,及时转移,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在档案保管期限到期后,依照规定移交档案。 第十条 泰州市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第十条规定了泰州市档案的数字化管理。泰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推进档案数字化管理,使用档案数字化技术手段进行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泰州市档案的保密

第十一条规定了泰州市档案的保密。泰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保护涉密档案的安全,并依法分类处理和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泰州市档案的捐赠和接收

第十二条规定了泰州市档案的捐赠和接收。泰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档案,经过评估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捐赠给有资质的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馆。 第十三条 泰州市档案的处罚

第十三条规定了泰州市档案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刑事处罚或民事赔偿等处理。

第十四条 泰州市档案的监督 第十四条规定了泰州市档案的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综上所述,泰州市档案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促进泰州市档案规范管理、保障公民权益和促进泰州市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本条例,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切实为公民提供优质的档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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