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佳木斯市档案管理,保护、利用和开发档案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该条明确规定了本条例制定的目的为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由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生成、收集、保存的各类记录和资料。 该条规定了档案的定义和范围,包括了档案的类型和来源。
第三条 本市档案事业实行市、县(市)两级管理制度。市级档案馆负责本市档案的全面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档案馆负责本区(市、县)的档案管理工作。 该条规定了本市档案事业的管理体制,提出了市、县两级管理制度,市级档案馆负责全市范围内档案的管理和指导,县区级档案馆负责本区、市、县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档案应当依照档案管理的规范进行全过程管理,贯穿全寿命周期。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毁损档案才许可销毁,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实施。 该条规定了档案的全过程管理,要求在档案生成、收集、保存、利用和销毁的全过程中遵照档案管理的规范和程序进行,同时规定了档案的保护和销毁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应当依法提供应急抢救、鉴定、复制等档案服务。 该条规定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需要依法提供与档案有关的服务,包括应急抢救、鉴定、复制等。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的保护和利用,认真开展各项档案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并加强档案工作力量的建设。 该条规定了政府机关要加强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的任务,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同时加强档案工作力量的建设。
第七条 档案馆应当采取各种途径,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提高公众档案意识和档案利用水平。 该条规定了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关注度和档案利用水平,加强档案服务意识。
第八条 对于违法违规进行的档案管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规定了对于违法违规进行的档案管理要严格处理,如果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构成犯罪则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本市制定的有关档案的规章、规定不适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市档案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 该条规定了对于以前制定的档案管理规章、规定和本条例不符合的情况,市档案部门有权废止和修改。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条规定了本条例的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