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档案管理条例
济南市档案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济南市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在处理和管理档案方面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保证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而制定的。下面,我们来逐个解释该条例的每一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管理济南市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在处理和管理档案方面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保证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制定本条例。 该条规定了该条例的立法目的和范围,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安全。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所有的档案(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音像材料等)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加强档案管理。 本条规定了档案管理机构应该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强调了加强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第三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档案管理规定、档案工作计划和各项制度。 本条规定了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的一些制度,旨在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和过程,使工作更有序、更高效。
第四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和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该条规定了档案保管和保密的制度,目的是保障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被泄露。
第五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档案鉴定、分类、归档、整理、保管和利用,保证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和方便检索。 本条规定了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档案的鉴定、分类、归档、整理、保管和利用等方面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方便性等特征。
第六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系统,依法管理档案。 该条规定了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并依法管理档案。
第七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回答本行政机关及社会公众提出的档案查询请求。 该条规定了档案管理机构对外提供档案咨询和查询服务的义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权利。
第八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规范档案流转,禁止将档案借出、出售、变卖、转让或者无故挪用。 本条规定了档案借阅、借出、变卖、转让等不良行为,旨在杜绝档案不良流转和非法使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隐匿、私藏、篡改和毁灭”档案,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了保护档案安全的重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隐匿、私藏、篡改和毁灭档案。
第十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保留重要历史档案、人民群众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方面的档案,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重要参考。 该条规定了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保留一些重要档案,以便于保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