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乌鲁木齐市档案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乌鲁木齐市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利用效率和保密安全性,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执行本办法是乌鲁木齐市档案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个人等档案管理活动。

第二条 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突出服务,保密安全,推广开放;有效收集、整理、利用和保护档案,满足政府决策、经济建设、文化发展、社会监督验证等方面需要,为全社会提供普及知识、审视历史的重要学术资源。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档案工作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政策合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规定进行。 (二) 主体责任:将档案工作纳入事业单位、企业及组织的管理范围并实行分类管理。 (三) 实事求是:档案资料反应的历史事实及其产生背景应客观、严谨,忠实于史实。 (四) 存证原则:对历史事实的陈述要有证据,对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应有相关的执行材料。 (五) 设立使用机制:准确反映各时期的历史真相,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五条 档案工作部门的职责: (一) 制定并执行本单位档案管理办法及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 组织协调本单位档案工作,指导、检查下级事业单位、企业及组织的档案工作。 (三) 对上级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予以逐级保管。 (四) 制定并执行档案年度计划,认真开展档案评估工作。 (五) 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的档案年报、定期报告、管理情况报告和事故报告等。 (六) 组织对档案的鉴定、保护、整理、搬迁和销毁等工作。 (七) 指导档案利用工作,加强档案保密工作,核实档案使用人资格。 (八) 开展档案数字化、档案网络化、档案信息化建设,推进档案数字资源服务。 (九) 组织制定本单位档案保管计划和档案借阅制度,严格控制档案借阅,保障档案的完整性和机密性。

第六条 档案情报保密: (一) 档案归档后,应按要求及时密封并加盖公章,进行安全保密。 (二) 档案保管单位要设立“档案档案室”或“档案保管库”等保管机构,确保档案的密封和保管。 (三) 档案的读取、查阅、复制以及利用等工作,必须经过审批核准,并且应执行审批等保密程序。 (四)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档案,应有专门规定,依法加强保密。

第七条 档案评估: (一) 每年开展档案评估,考核档案保管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 档案评估规定最长评估周期不超过4年一次。对结果优秀的档案保管单位给予表扬,对评估不合格的档案保管单位要进行处理。 (三) 指导下级单位分别按照制度分类建立档案档案库,落实档案档案存储、管理制度。 (四) 扩大档案应用,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 档案借阅: (一) 档案借阅必须由档案保管单位书面同意,并由被借阅人员签署借阅协议。 (二) 档案借阅原则上限制一般性公开资料的借阅,不得影响它人的权益,比如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的档案。 (三) 档案借阅人员在读取档案的过程中,必须先经过档案保管员的同意才能进入档案库,不得随意进入。 (四) 档案借阅人员必须签署一个“借阅记录表”来记录档案的借阅情况。

第三章 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依职权工作

第九条 乌鲁木齐市的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 (一) 乌鲁木齐市的档案管理机构为“乌鲁木齐市档案局”,隶属于乌鲁木齐市文化局。 (二) 乌鲁木齐市档案局的职责为:负责乌鲁木齐市档案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评估和档案编研等工作。 (三) 档案保管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保管员,以便更好的保障档案的完整性和机密性。 (四) 乌鲁木齐市档案职业学校培养具有良好道德品质、本领结合的档案工作专业人才。

第十条 乌鲁木齐市各级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职权范围,进行档案工作的分类和协调,创造有利于档案工作和档案利用的便利条件。

第四章 处理档案遗失、毁损事件的规定

第十一条 档案遗失事件应当及时纪录下来,并对事件进行核查、调查,制定整改措施并上报。

第十二条 档案毁损事件发生时,原则上要经过专门的技术组织负责进行修复,保证档案保管的完整性和机密性。针对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修复、补救、重新制定等措施,保证档案的利用价值。

第十三条 对故意毁损档案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和道德惩戒。同时,在档案被极端破坏或丢失时,制定相应的安全及应急措施,确保档案系统的正常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乌鲁木齐市档案局所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制定的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与之冲突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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