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川市档案管理工作,促进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全市范围内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银川市档案管理应当坚持的原则是:公开、科学、规范、便民、服务。
第四条 银川市档案管理应当注重以下工作目标: (一)加强档案资源的整理、利用、推广和宣传,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二)积极落实电子档案和信息化建设; (三)创建办事“最多跑一次”管理体系,在便民利民方向探索出具有银川特色的档案服务模式; (四)保护档案安全,遵循保密规定,严守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档案馆的管理
第五条 银川市档案馆是银川市的文献、史学研究机构,具体负责银川市档案管理工作。档案馆的具体职责为: (一)依法管理全市范围内的档案工作; (二)建立和保管全市范围内重要档案资源,提供与之相关的参考咨询及服务工作; (三)制定、修订和落实全市范围内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指导全市各检查、调查和审计工作中与档案管理相关的业务。
第六条 档案馆的工作人员应当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的专业人才。
第七条 档案馆应当按照建设、完善档案数字化、信息化系统的要求,科学选配现代化档案设备,进行档案数字化加工与基础数据库的建设。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和保护
第八条 银川市档案馆应当向全市范围内采集、汇聚、保存与银川市历史文化相关的各类档案资料,包括电子档案。
第九条 银川市档案馆应当对收集的档案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整理、筛选、分类、鉴定、登记、管理和利用。
第十条 银川市档案馆应当按照相关纪录保管期限,实行保管和销毁的规定。
第十一条 银川市档案馆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档案资料进行加工处理,并建立和完善档案数字化、信息化系统。
第四章 档案的开放和利用
第十二条 银川市档案馆应当落实全面公开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公开政府信息和社会公共利益信息。
第十三条 银川市档案馆应当制定并公布档案目录,规范档案查询、复制、调阅,并且建立与社会互动的媒介与平台,更好地完成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银川市档案馆应该不断推进档案服务工作的扩展和深化,制定完善档案服务模式和方法,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 档案的保密和安全
第十五条 银川市档案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档案保密要求履行保密工作,严格掌控档案保密和出借的渠道与范围,对敏感性档案信息实行封存、限用和发放权限授权。
第十六条 银川市档案馆建立强有力的信息安全保障系统,防范并处理可能发生的窃、盗、破、损事件,确保档案安全的保密性、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十七条 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事件或问题,应当及时报告,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档案法和规章制度、泄露、未经许可外借、隐匿档案资料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严格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侵犯银川市档案馆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档案馆有权利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档案资料或者档案管理职务谋取私利或者为不法分子牟利、谋取其他利益,侵犯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开展征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冒领和盗窃档案资料,否则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严格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于银川市档案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定义的术语以及相关应用范围,以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银川市档案馆通过对本余办法的完善应当让档案管理向更具有公共性的领域开拓,让更多有用的档案集资源呈现出丰富的多样化,进一步推动档案服务的进程,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和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