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陇南市档案管理工作,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保证档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陇南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在陇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陇南市档案馆、各级档案馆(室)和各级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条 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综合管理和服务管理。
第二章 档案的生成、鉴定、归档和保管
第四条 档案是制度、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社会生活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其活动的各种载体。
第五条 档案的生成、鉴定、归档和保管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管理过程中贯彻管理程序的科学化、流程化、信息化和标准化。
第六条 档案鉴定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并委托资质符合国家档案管理局规定的档案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七条 档案归档工作应当建立并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归档标准和流程,同时遵循“实物归档、电子档案归档并行”的原则。
第八条 档案保管工作贯彻“防火、防水、防盗、防震、防烟、防尘、防虫”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实行存期审定和鉴定。
第三章 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第九条 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科学、规范、便捷的服务。
第十条 档案信息资源应当建立档案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档案信息的快速检索、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 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应当积极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创新服务模式,广泛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实现“存储、保护、利用”的目标。
第四章 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估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行政监督、公众监督和第三方评估。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考核评估指标,设计科学的考核评估方案,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和考核。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根据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优劣情况,进行奖惩和改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陇南市政府办公厅所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以上即是《陇南市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在陇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务必认真遵守,并不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为陇南市建设现代化、文明化、具有优势的劳动密集型城市和机械制造业基地提供重要的信息资源服务和智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