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宜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宜宾市档案管理,规范档案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具有档案管理职责和义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 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宜宾市档案馆是本市档案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全区域的社会主义档案工作。

第四条 宜宾市各级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档案的收集、整理、登记、保存、利用、推广档案文化等职责。

第五条 档案的三个阶段: 档案管理的收集、留存、利用三个基本阶段,为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宜宾市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机构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在档案管理的全过程中,严格遵守档案管理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档案管理应遵守公开、透明、权利、义务的原则。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七条 收集原则: 宜宾市各级档案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本地区具有历史价值和价值的各种档案资料;收集应当采取标准收集、定期收集和灵活收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收集范围: 宜宾市档案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以下档案资料: 1.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档案; 2.宜宾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管理档案; 3.宜宾市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档案; 4.个人档案资料; 5.其他具有历史价值和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九条 收集手段: 宜宾市档案机构应当通过网络、公告、媒体、通讯方式等途径宣传档案收集方针政策,组织力量开展收集各类档案工作。

第十条 宜宾市各级档案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收集工作的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档案的整理

第十一条 整理原则: 宜宾市各级档案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编目和鉴定等处理,使其的结构清晰,功能完备,具有历史价值和实用价值等特点,保证整理质量。

第十二条 整理范围: 宜宾市档案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有序、系统、科学的档案整理工作,包括: 1.档案整理规范:按照档案分类编排规则、文献分类法、文献鉴定标准等制定统一规范和标准,统一规范机构档案、社会文献以及个人历史文献等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 2.档案整理标准化:根据档案整理规范及相关标准,实行统一的编目方法,清晰、明确机构档案资料的级别、类别和序号,以便于查找和使用。 3.档案整理技能培训:提供档案整理技术培训,掌握著作、文献分类、鉴定、编目等基本技能,提高整理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整理方法: 宜宾市档案机构应当根据档案资料的类型、数量、条件和整理任务的要求,采取手工、计算机或两种方式相结合开展档案整理工作。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四条 保管工作: 宜宾市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规定,建立规范的档案保管制度,负责档案资料的保存、整理、修缮、征购、存放、备份和交换等工作。

第十五条 保管方法: 宜宾市档案机构应当在规范的工作区域内,根据档案资料分类、特点、格式和尺寸,选择合适的保存媒介和环境条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管措施。

第十六条 保管标准: 宜宾市档案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档案工作流程和标准,按照经费、存储设备、工作场地、组织管理等方面要求,建立健全的档案保管制度。

第十七条 利用范围: 宜宾市档案机构应当根据档案资料所包含文化信息、价值和战略影响等因素进行档案利用策略和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档案资料的使用申请方法和规程。

第十八条 利用方法: 宜宾市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全市档案资源共享利用服务网,为用户提供查询或检索服务,以及档案复制、照相、扫描、传递等服务。

第六章 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监督工作: 宜宾市档案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公正、透明。

第二十条 检查方法: 宜宾市档案机构应当根据档案管理要求,采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特色管理和监督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考核奖惩: 宜宾市档案机构应当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实行人员岗位责任、考核绩效、责任追究和奖惩分明等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宜宾市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能涉及的有关档案工作规定,可参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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