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韶关市档案工作,加强档案管理,明确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所有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和档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档案是指各类机构、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或接受的一切记录,包括纸质、电子和其他形式的档案。
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第四条 各资料机构、单位应定期开展档案的收集工作。拥有档案权的单位要负责本单位的档案收集工作,并依据现行规定开展档案的整理、鉴定、建立并负责档案的安全保管工作。
第五条 在档案的整理工作中,要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盒装、标识,并形成清晰完备的目录和目录码;对于有价值的档案,要进行重点保护和修复,对濒临毁损和损毁较重的档案材料要及时复制和修复。
第六条 拥有档案权的单位应当将每年的档案工作计划和档案保管情况报送本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按期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档案资料。
第七条 拥有档案权的单位在档案保存期限届满时,要及时移交给所在地的档案馆或档案保管机构进行保管,一旦发现档案资料重要性极高,可经过协商后转交国家档案馆进行保管。
第三章 档案的利用
第八条 档案管理部门要在档案馆内建立档案查阅室,公开开放档案馆中的非涉密档案资料,方便来自各界人士的查阅和借阅;涉密档案资料的查阅和借阅应按照相应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 国家机关、政党团体和城市规划、设计、环境保护、文化、宗教、教育、科技、体育等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申请档案材料,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阅和利用。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各拥有档案权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档案管理制度,强化对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利用,防止档案材料丢失、偷窃、损毁等事件发生。
第十一条 各拥有档案权的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室或档案管理岗位,设立专职档案管理员,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保护。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保密和公开原则,保障档案的安全和权益。
第十三条 国家重要机关、团体和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档案材料,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韶关市档案管理局所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对于原有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档案管理制度,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进行改正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