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档案管理工作,强化档案保护,扎实推进档案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所有档案机构的档案管理和服务,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创办的机构、档案馆、档案室、档案库等机构在内。
第三条 档案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正、便利、保护和可追溯性原则,积极推进数字档案化发展。
第四条 惠州市档案局是市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内的档案工作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档案的归档、管理与保护
第五条 惠州市各级档案机构和其他机构产生的档案,应按规定归档,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可追溯。
第六条 各级档案机构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健全档案档案管理制度,保障档案安全。
第七条 各级档案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系统,保证档案查询、检索、借阅等业务的规范、安全、便捷,保障档案管理的信息化。
第八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执行,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当依法予以鉴定、复制、选送或销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移动、借取、损坏或者销毁档案资料。如需使用档案,应当事先经过档案机构审批,并在档案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
第三章 档案的利用与服务
第十条 档案机构应当以政府公开和向公众提供服务为原则,向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和组织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档案机构应当收集、整理、编纂、出版档案文献,开展档案科学研究和档案知识普及工作。
第十二条 档案机构应当在档案查阅、复制、调拨、借阅、提供电子数据、融合与分析、销毁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三条 各级档案机构应当建立档案搜索服务平台,开通档案数字化查询、检索、下载等服务。
第十四条 档案机构应当加强档案授权与共享,授权和开放部分档案信息或档案资源,支持开放档案、保护文化遗产。
第十五条 利用档案资料进行研究或学习的单位和个人,应尊重档案所反映的历史真实,严格防止随意乱改、篡改档案内容、背景或意义。
第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历史事实、社会秩序、公序良俗的活动和用途,档案机构应当拒绝提供档案服务。
第四章 档案行政机构
第十七条 惠州市档案局承担该市档案行政主管职责,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协调全市各级档案工作,提出政策措施,推进档案事业发展。 (二)制定本地区档案工作规范和标准,落实档案管理制度。 (三)组织档案鉴定、复制、选送、定性等业务。 (四)监督和检查所属各级档案机构的档案管理情况,依法处理档案管理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惠州市档案局实行导师机制,针对年轻干部或新入职干部,采取“一对一”或“一对多”形式,开展培训指导活动,促进干部能够成为业务能力强、水平晋升快的优秀共青员工。
第十九条 性质为公益事业单位的档案机构,应当落实公开、公正、便捷、保护、可追溯的档案管理原则。自治区依法组织对全区档案机构开展常规安全检查和年度督导,对安全、管理、服务等方面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二十条 市档案局应于每年报告前一年度全市档案工作,向市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档案工作情况,包括档案建设情况、档案技术标准、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等情况,同时提出发展档案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获取、利用、篡改、损毁、泄露档案资料,将依法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档案机构管理人员不得违规谋取私利,不得泄露档案信息或档案藏品资源,不得利用档案信息或档案藏品资源非法牟利。
第二十三条 档案机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档案工作,保障档案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惠州市档案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与本办法不符合的规章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