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深圳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深圳市档案管理工作,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提高档案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档案收集和保存

1. 深圳市各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自的档案收集体系和档案保存体系。 2. 各行政单位应当制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3. 手工制作的档案应当使用酸性无木泽纸材料,电子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存储。 4. 为保护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必须对于涉及国家重要机密的档案资料实施严格保密。 5. 接收纸质档案原件,必须如实登记上缴的档案原件的名称、数量和状态。 6. 深圳市各行政单位有义务及时反馈有关档案信息和档案原件的转移、销毁等情况。

第三章 档案数字化

1. 档案数字化的设计、建设及运行必须按照规范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原则进行,以确保可靠性、实用性、安全性。 2. 档案数字化的设计、建设及运行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 3. 只有在本电子档案应用的功能范围内使用档案数字化系统,并保证不对档案原件造成影响。 4. 将纸质档案数字化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电子设备应具备保管纸质档案的物理环境、保管暗记以及其他保密等级;能够保证原封不动地保存长期保管者有义务报送国家档案管理机构、档案馆等档案主管机关关于档案数字存储情况和使用情况等有关资料。

第四章 档案利用

1. 利用深圳市档案资源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实用、科学的原则。 3. 档案利用的目的应当为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或单位的权益。 4. 深圳市档案管理机构有义务对于经过审查允许利用的档案,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档案销毁

1. 深圳市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保护、利用和销毁档案的目录和档案销毁流程。 2. 必须遵循档案的档案销毁标准和程序,将档案和档案资料彻底消灭。 3. 在进行档案销毁时,必须作出明确的书面说明,包括销毁的原因、销毁的文件名称、文件号、销毁的日期等。 4. 档案销毁必须遵照有关规定,厂家有责任对于运输件与解压机进行质量管理,避免档案被泄露泄密、被毁损、养蚀等危害。

第六章 档案保密

1. 为保护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的档案资源,强制实行档案密级制度。 2. 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的档案资料根据国家规定设置相应的密级。 3. 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的档案必须在严格保密的环境下,使用和保存。 4. 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的档案必须开展密级检查,保障各级领导、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安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1. 深圳市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管理体系,监督涉及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行政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情况。 2. 深圳市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档案管理工作检查和监督,执行深圳市档案管理办法。 3. 档案工作的整体规划、项目管理,由深圳市档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开展相应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1. 为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档案资源的保护,对于档案管理工作中违反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对于涉嫌破坏档案系统及数据安全、破坏档案系统含机房等设施的,将依据相关法律给予有关单位或个人严重的法律制裁。如造成档案系统或档案数据丢失,档案馆有权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九章 附则

1. 深圳市的档案管理工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2. 深圳市未经批准或不符合批准条件不得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3. 深圳市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馆开展档案管理和档案利用工作,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有修改,应经过深圳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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