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为规范档案管理工作,保护、利用恩施州档案资源,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恩施州全体档案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恩施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档案的分类管理 恩施州档案资源的分类管理,应根据档案文件生成时间、内容和用途等原则,分为“机密”、“秘密”、“内部”、“公开”四个级别,并实行定期鉴定和处理。 1、“机密”级档案是指影响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重要利益的档案,应归保密机关管理。 2、“秘密”级档案是指影响到经济、社会、文化和个人隐私等研究、著述和财产等档案,应归主管部门或委托的专业机构管理。 3、“内部”级档案是指部门工作和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档案,不涉及重大利益问题,可以公开或者限制公开,应归属于产生部门自行管理。 4、“公开”级档案是指在法律规定和政策制度范围内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档案,应归档案管理机构管理。
三、档案的存储和保管 为保护档案,确保档案安全,应按照国家规定、档案保密定性,采取措施保护档案,保障档案的完整、真实性、保密性和使用的方便。 1、保管场所 恩施州档案馆应当是本行政区域档案的主要保管场所,其它同级会议室、档案库房、仓库等均可用于短期或临时存储档案。 2、存储设备 根据各级档案产生的量、种类和格式,应配备不同类型的存储设备。如电脑服务器、档案柜、仓储架、防火箱等设备,同时也要定期检查维修。 3、安全防范 档案管理机构应加强档案保密管理,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加强门禁、防火、防盗、防水、防潮等技术措施,安排专人值班,承担其安全保管和管理工作。
四、利用档案 利用档案,是保护档案、宣传文化、推动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重要目标。 1、资源共享 档案管理机构应积极推进“一库通查”工作,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建设数字档案馆,构建恩施档案资源共享平台,为利用档案资源提供便利。 2、出借档案 档案管理机构可根据法律、政策等规定,执行出借档案的原则及流程,尽可能满足公众的科学研究、文化传承、教育教学等需求。 3、展示档案 档案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各种展示形式,进行文化宣传、生动展示,推进档案常规展览、专业学术展览、主题性展览,加强档案文化教育工作。
五、档案整理与加工 档案整理与加工,是指对档案进行相关处理,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价值。应根据档案管理原则与制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档案进行整理、编目、数字化等工作。 1、“全流程”管理 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对于每个档案进行全流程的管理,包括收集、分类、鉴定、整理、编目、归档、出借及销毁。 2、归档管理 档案应按照全宗、期和件等级别分别建立相应的归档,记录档案的存放位置、安全控制措施等重要信息。同时要保持档案存放位置的整齐有序,以便使用和管理。 3、数字化处理 档案管理机构应根据档案管理的需要,将档案数字化处理,以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可利用性,同时也能实现档案资料的安全保密。
六、档案销毁 档案销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对于符合销毁标准的档案进行销毁处理。应按照档案管理机构的程序,以及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进行销毁处理,防止漏验事件的发生。 1、销毁标准 档案销毁按照国务院《文件题材目录及档案管理等有关事项规定》的规定执行,按照档案保管年限进行处置。对于不具备保留价值或者不得保留的档案,应及时销毁。 2、销毁程序 档案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销毁程序,确保销毁操作符合规定,并将销毁记录存档。如委托销毁机构,应遵守国家关于档案存销制度的有关规定。
七、附则 1、对于不在本制度中规定的档案管理问题,应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档案管理工作规范等进行处理。 2、恩施州档案馆应定期编修地方档案年鉴,予以公开发行。 3、本制度由恩施州档案馆制定并实施。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现行的有关档案管理制度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