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重庆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对重庆地区档案的管理,规范档案工作程序,保障档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本办法制定。

第二章 组织

第一条 设立重庆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对重庆地区的档案管理工作,维护档案资源和档案安全。

第二条 重庆各级政府机构及其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管理岗位,负责机构内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具体标准由重庆档案管理中心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档案的归集

第四条 重庆地区各级政府机构及其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本机构产生的实物档案和电子数据归集并存交重庆档案管理中心。

第五条 对外开放的区域机构应当将其产生的档案交由设在其所在地的重庆档案管理中心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第四章 档案的鉴定和鉴定机构

第六条 重庆档案管理中心应当设立档案鉴定机构,负责对重庆地区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信度和档案中涉及的事项的法律效力等进行鉴定。

第七条 档案鉴定机构应当有相应人员和设备,鉴定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持有档案鉴定师证书,对所鉴定的档案材料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重庆地区档案鉴定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鉴定和出具档案鉴定结果书。

第五章 档案的调阅和复制

第九条 申请人通过相关渠道向重庆档案管理中心申请档案材料调阅,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除保密性档案和禁止公开的档案外,政府机关向社会公开的档案可以复制,复制应当讲明来源和文号。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禁止消毁有价值的档案材料,禁止篡改、毁损或挪用档案材料。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规定收集、整理和保管档案材料。

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十三条 对于故意毁坏、丢失、挪用档案等严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第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档案管理机构依据档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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